您看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2005-09-06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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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如下: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有人员伤亡的立即抢救伤员,并标明因抢救伤员变动的位置。3.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4.如果有人员伤亡或对事故成因有争议的,立即报警。5.交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勘查。6.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申请交警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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