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嫁到湖南,转户口需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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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婚迁,持合法的结婚证。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休证。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书及工龄,年龄证明。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1、身份证(二代证,如果没有办理就须同时在户籍办理办理)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张 3、如果是集体户口要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房产证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帐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原来的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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