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出示对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的取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家暴实施时,如果被侵害方报警,那么警方的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2,被侵害方受到侵害后,到医院就医的,那么医院的病志和主治医生,可以作为证据。 3,当事人的邻居的证言证词。 4,任何了解情况的人。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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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证据: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家庭暴力离婚证据: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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