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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的,房产委托公证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提供结婚证; 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 5、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 6、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委托书需要被委托人的签字。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委托书需要被委托人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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