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进行安全性能评价的;(二)未如实记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的;(三)未编制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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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与合同不符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比如及时更改恢复合同规定的货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也可以仲裁解决,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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