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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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具体如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除外。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半年内。 2.女方是军人且不存在重大过错,不同意离婚的。 3.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六个月内没有新理由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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