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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婚证遗失补办的机关是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结婚证遗失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登记结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因何原因遗失结婚证的事实。遗失证明需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盖章。 当事人补办《结婚证》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二、结婚证遗失证明。 第三、原登记机关或档案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 第四、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将补发《结婚证》。
除了结婚证还有夫妻关系证明书能证明夫妻关系。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时,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还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了夫妻关系证明,也可以申请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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