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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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查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案件的原告提出的查封申请,法院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名下所有的房产依法规定进行查封。房子被查封后,虽然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不能再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对转让、抵押、赠与等相关权利进行了限制。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性质的房子也不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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