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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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特别大是情节严重的情况。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有下列情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犯罪集团主犯;作案危害严重;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严重损失;诈骗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挥霍诈骗财产,无法返还。
网络诽谤情节严重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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