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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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离休干部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若是当事人是因公殉职的烈士,则离休干部的抚恤金可以高达离休干部的6年多的工资金额的总和或者6年的退休金的总和。二、其他的在职公务员如:在职官员,在职相关技术人员的离休干部抚恤金按照其当事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或是退休金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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