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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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是不合理的。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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