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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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如下:破产财产处置前,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后,纳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企业破产财产应当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比例和顺序,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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