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情况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因承租人擅自转让所租房屋,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 2.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出租人在征得房管局同意时出租的。 3.行政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 4.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租赁注册手续,而主管机关不办理也不依法答复的。 5.承租人要求房管机关责令产权人加固危险房屋,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而房管机关置之不理的。 6.出租人要求房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针对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处理,并以行政决定方式责令承租人终止承租权,而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就可以他物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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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合法的转租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 1.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2.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
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转租: 1、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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