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需要归还彩礼的情况: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就能要回来。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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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返还彩礼的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形就不能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
离婚纠纷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起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离婚返还彩礼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该返还。 (2)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也短暂地共同生活过的,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组成、彩礼数额及风俗习惯、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对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的,应该依法返还,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全额返还。 (2)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仅简单地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对女方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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