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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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权,即房屋所有人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所有人在承租人承租期间出卖房屋的,不影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房屋。3、享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基本的物上请求权。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4、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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