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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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下列法定条件: 1、直接扶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直接扶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原抚养人没明抚养能力。 2、原抚养人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其它不良品质,对孩子教育不利。 3、原抚养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原抚养人再婚而不和子女一起居住交由别人抚养的。 5、原抚养人有其它违法行为而侵犯子女权利的。如不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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