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4、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海南省的标准是100元/天 6、工伤伤残等级:区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基数不一样,如果在海南有办理居住证,则按照所在城镇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具体还得看徐先生的残疾等级鉴定。如果户口还在重庆的,就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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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种类包括: 一、医疗费,实际以受害者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和收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认定赔偿数额。 二、误工费,受害者具体的误工时间以实际损伤程度和恢复情况来认定。 三、护理费,受害者经治疗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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