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后房屋产权证由拆迁办收回,房屋拆迁后表示相关利权灭失,视同下面第三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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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即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拆迁的情况,如果各类证照手续齐全,只是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担心。因为房子是合法的私人建筑,按照法律规定,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待遇。遗失的产权证不需要补发,但办理产权费时应交的费用,在发放安置费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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