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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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遗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再次签订一份合同。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遗失合同,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表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再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合同。
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在出租过程中,不仅办不到《房屋租赁证》,而且也不能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居住的合法场所。 因此,需要办理小产权房出租的,首先办理整体产权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等证件,方可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其次,在出租时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特别注意的是租赁物用途,出租房必须明确租赁物用途是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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