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粪池主要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 1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互有相邻环保的义务,自己在利用或排放有害物质时,要防止给相邻方造成侵害。否则,相邻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里的有害物质主要是指废水、废气(包括煤气、烟气、蒸汽、臭气、热气等)、废渣、粉尘、噪音、震动或其他类似物质等。相邻一方在另一方附近修厕所、牲畜栏或堆放垃圾、放射物、有毒物、易燃、易爆物等,影响另一方生产、生活或确实造成了不合理危险的,受害方也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造成损失并可请求赔偿。 2相邻排水包括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如人供排水,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相邻权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情况下,才予准许,但基于诚信原则,排水方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即使如此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排水方应给予合理补偿。如果是自然排水,一般情况下,低地使用人又称守高地使用权人自然排水的义务,如低地使用权人违反此义务至高地水流堵塞时,高低使用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另一方面,低地使用权人对非自己的原因引起的高地自认排水受阻不负疏通义务,高地使用人得以自己的费用自行流通,在疏通时,低地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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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与化粪池安全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国家关于化粪池管理制度如下:1、化粪池清理应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 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2、 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可能产生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悬挂防中毒标志,并且需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3、委托清理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要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 达到作业要求后,方可批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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