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没有满足十五年的,有多种处理办法,确定要把个人缴纳部分取回来的,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和申请书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法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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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退休年龄,社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有三种选择: 1、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异地交社保到退休年龄不到15年,应该继续缴纳。在非户口地城市参保缴费满5年的,可以申请在参保城市继续参加社保(个人缴费),缴费至满15年,在参保城市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非本省户口的在参保城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而且最后的参保地是该城市的,可以申请在该城市继续参加社保(个人缴费),缴费至满15年,在参保城市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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