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母子公司各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母子公司人格混同是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与子公司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子公司意思不独立、组织机构不独立、营业场所不独立,多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或基本相同;使用同一办公地点或营业地点;雇佣相同的经理或职员,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母子公司实为一个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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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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