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拆。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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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1.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 2.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
房屋质量保证内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证的质量等级;地基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修;正常使用时,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单位,答复及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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