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一)经专业机构鉴定或者相关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二)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需要使用物业保修金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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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只能用于公用设施和房屋的维修,不能用在其他地方,而且如果房屋转让了,其剩余的金额也将一起转给房屋新的产权人。还需要注意,房屋买卖双方都无法进行提取维修基金,但是如果卖方希望买方承担公共维修基金,房主要提前跟买方协商好,可以将预期希望买方承担的部分报在房屋总价当中。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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