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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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而学校只是受监护人的委托,临时管理教育学生的组织机构。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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