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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与国际刑事管辖权不同,该国在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权

2022-11-10 0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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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普遍管辖权是由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所派生出来的管辖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居住国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其所犯的罪行不是在该国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9条对普遍管辖权也作了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您所提到的对管辖法院不服是不同于普遍管辖权的,如果您认为受理法院违反地域、级别管辖原则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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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管辖区一般是这样确定的。一、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就先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再报共同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确定。三、公民在国外犯罪,那就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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