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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按照程序来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和评定

2022-11-11 07: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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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1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法院案件评查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六条常规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常规评查应按本院结案总数和法官个人结案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专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各级法院每年都应组织开展专项评查。 第八条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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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证据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或者已经质证且无异议,却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3、民事、行政案件无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的除外)法院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当事人已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而不调查收集证据的; 4、明显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责任划分不当的; 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被单独用来认定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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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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