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情况下,承租人和同住人都属于被安置对象,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会先在原同住人中在指定或由同住人自己商量在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里选出一个同住人。根据上海市目前的一些规定,同住人一般有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针对公租房同住人之间的户口可以重新迁移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租房的居住人员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按照市公安局相关文件规定,纳入人户分离人口或流动暂住人口,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管理。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划片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可以的,但有要求,要求没有到迁入地办理户口。带上之前办理所需要的证件复办就行,不过有的地方要求办理登报挂失之前开的才给重新办理和到迁入地开一张没有迁入户口的证明。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