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公司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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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缘无故辞退员工,若是属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若是违法辞退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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