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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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 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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