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可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行为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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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1、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2、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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