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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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婚后动迁女方没有份。房子是婚前的自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婚前房产动迁获得的赔偿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女方不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房子婚后动迁女方没有份。房子是婚前的自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婚前房产动迁获得的赔偿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女方不享有所有权男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的,搬迁、安置以及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是为了弥补家庭成员产生的必要花费,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离婚时依法分割,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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