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林木与果树类补偿标准的依据 1、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但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2、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木,可分四种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不同的果树生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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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2.用材林:同防护林。3.经济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4.特殊用途林: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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