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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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方式: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已满两周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判决抚养权归属。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孩子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决随母方生活,尤其是哺乳期的孩子; 2、两人的生育能力,一方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法院会考虑将孩子归其抚养; 3、两人的经济收入; 4、两人的文化水平; 5、两人的生活习惯; 6、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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