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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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比如医生、护士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的尚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值得处罚的损害结果,医疗差错属于医疗意外,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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