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雇主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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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因工死亡不属于工伤。实际是工人与工程单位之间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一种承揽或承包关系,不在工伤的责任范围之内。
如果员工因工陪酒死亡,一般属于工伤。对于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负伤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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