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称《执行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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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不再到工商机关登记,目的主要为了更加方便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已经登记设立的办事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为分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有: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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