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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版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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