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针对工程合同索要期限是多久,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规定的索赔时限是28天。同时,还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的,即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类似超过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也常见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工程合同的有效期限时长一般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来确定。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包含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内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