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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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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