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综上述得出领结婚证需要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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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要的证件是男女双方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经审查后如果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民政局依法予以登记,分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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