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在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三)向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收取学费的;(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不接收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五)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六)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八)非法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九)对于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十)拒绝盲人和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十一)拒绝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的;(十二)拒绝盲人、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和持残疾人证件的其他残疾人免交门票进入公园的;(十三)拒绝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在公园免费通行的;(十四)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未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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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无证教学属于欺诈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不合格的教师资源并从中牟利。经营者有义务对消费者保持诚信经营的理念。欺诈消费者犯法,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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