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4月15日施行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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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一,以家庭为申请对象,家庭成员需要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第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第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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