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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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劳动者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统一按照上述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我国法律规定的月计薪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日工资即为月工资除以21.75。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不得低于各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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