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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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或者婚内,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的,赠与方可以在过户前撤销赠与,归赠与方所有。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从约。 3、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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