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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回复
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例,《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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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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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认定为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章法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定职权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权认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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