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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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接到收养申请后,会审核收养方的资格,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关于收养的的办理,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接到收养申请后,会审核收养方的资格,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关于收养的的办理,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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