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2)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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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其合伙人具有连带关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两个以上的发起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为合伙企业。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其合伙人具有连带关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两个以上的发起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为合伙企业。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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