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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3)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6)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7)因未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因车辆装载物掉落或遗洒导致交通事故的; (9)机动车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行人或者车辆的; (10)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导致事故的; (13)非机动车逆行导致机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14)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越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况有: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不负责;当事人涉嫌酒后驾证驾驶;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的;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留下假姓名;在调查期间逃跑的;当事人离开现场;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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