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期间能申请过户。房主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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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房屋经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和卖方可以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经银行核查;或者联系担保公司担保,付清余款付清取回房产证后进行过户。
一般情况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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